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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详细]
本文由 苏州商业秘密专业律师 推荐阅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1、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详细]
本文由 苏州企业名称律师 推荐阅读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依次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企业的印章、银行...[详细]
本文由 江阴顾山镇专业律师 推荐阅读 在案件审理时,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考虑下列因素,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2)...[详细]
本文由 江阴顾山镇商标律师 推荐阅读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详细]
本文由 江阴顾山镇商标侵权律师 推荐阅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条件如下: 1、认定是否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以考虑以下...[详细]
本案由 苏州知识产权律师 推荐阅读 个体工商户并非独立于经营者的主体,只是在诉讼中系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故对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仍然是经营者。法院是否应当判令经营者停止侵害,关键在于涉案侵权行为是否已经停止,即使个体工商户在判决...[详细]
本案由 苏州商标侵权律师 推荐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详细]
本案由 苏州姑苏区知识产权律师 推荐阅读 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关键在于后案审理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的期间是否为前案所涵盖。前案判决未明确诉请所针对的侵权期间的,对该判决指向的侵权期间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截止至起诉之日,另一种认为截止至法庭...[详细]
本案由 江阴顾山镇知识产权律师 推荐阅读 对方当事人对微信截屏打印件的真实性有异议的,法院首先应当核实打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即截屏与收发涉案微信信息的手机或电脑上的内容是否一致,以确定其形式真实性;其次,应当审查收发微信的主体与举证方主张的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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