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商标侵权律师推荐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据此,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使用自无争议。在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上述规定中的“等”字也为责令变更企业名称的民事责任方式留下了解释的空间,司法实践中也已出现了大量责令变更企业名称的判决。无论是停止使用还是变更企业名称,都涉及执行问题。当事人逾期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法院虽然无法直接强制其变更,但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进行制裁,此外,还可以与名称登记机关探索适当有效的协助执行方式,比如,有的地方名称登记机关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对拒不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有的则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
以上内容由苏州商标侵权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