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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哪些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属于“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商业秘密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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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1、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5、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以上内容由苏州商业秘密专业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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