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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专业律师法律咨询∣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专业律师法律咨询
苏州专业律师法律咨询:13812605387,刘逢欣律师

 
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版发〔2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机制,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便于使用者合法使用,促进卡拉OK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具有权利人众多和使用者众多的特点,“点对点”的版权许可方式无法满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实际需要,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合理高效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的有效途径。要统筹兼顾权利人和使用者利益,坚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方式、提升效能。
  二、坚持卡拉OK领域“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自愿基础上推动卡拉OK领域继续实施“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表演权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统一由音集协向卡拉OK经营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使用费在音集协和音著协之间经协商分配。音集协和音著协应当加强合作,在许可内容、许可方式、许可效率、费用分配等方面完善工作机制,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更高水平服务。
  三、坚持“先许可后使用”原则。卡拉OK经营者应当按照“先许可后使用”原则,与音集协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后合法使用作品,许可使用合同以音集协官方网站公布的文本为准。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相关作品。版权使用费以国家版权局公告的使用费标准为基准,合理兼顾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卡拉OK经营者的实际需要。鼓励卡拉OK经营者通过相关行业协会或代表与音集协开展集体协商,就许可范围、许可期限、许可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达成统一协议。
  四、坚持协商合作优先机制。卡拉OK领域各相关方应当加强合作,通过联席会议、定期磋商等方式及时通报信息、交流经验,化解风险、解决纠纷。对于卡拉OK领域与版权有关的法律适用、许可机制和商业模式等普遍性或复杂性问题,优先以协商沟通方式解决,积极寻求非诉纠纷解决途径。对于无法协调一致或者其他重大事宜,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五、坚持著作权集体管理信息公开透明。音集协和音著协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其管理的权利种类、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等信息;应当依法通过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其他业务资料及时向有关主体通报作品许可使用情况和版权使用费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联系方式,接受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各界监督。音集协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布许可使用合同文本、许可流程和规范、从事许可的工作人员等信息。
  六、坚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非营利性原则。音集协和音著协应当进一步强化非营利性法人定位,不得委托、支持、纵容商业机构介入卡拉OK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事务。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介入卡拉OK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破坏“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扰乱版权市场秩序。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坚持依法监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版权局依法监管音集协和音著协在卡拉OK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检查相关业务工作,核查相关财务资料。对音集协和音著协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依法依规采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罢免或者解聘有关主管人员、提出暂缓年检建议和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八、坚持依法加强卡拉OK行业管理。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加强对卡拉OK领域的行业监管和内容监管,支持和引导相关行业协会与音集协、音著协落实卡拉OK领域“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卡拉OK领域版权保护机制,切实维护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国家版权局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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