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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权利人的损失
权利人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2、侵权人的获利
侵权人的获利,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3、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认定
可以根据原告提交的在商标局备案并经过公告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记载的许可使用费认定。
4、惩罚性赔偿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权利人损失或侵权获利的计算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5、法定赔偿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法定赔偿,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适用法定赔偿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
(2)商标的声誉;
(3)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
(4)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
(5)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后,当事人按照法定赔偿数额的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准许。
6、合理开支
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
(1)公证费;
(2)调查、取证费用包括档案查询费、书面资料印刷费;
(3)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
(4)翻译费;
(5)合理的律师费。
7、侵权人妨害举证适用法定赔偿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酌情判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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