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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由上家直接配发的经销模式中,被告未直接接触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也无法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因此,虽然产品确实来源于他人,但一般而言,由于其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其合法来源抗辩不应支持,除非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其确实不存在过错,比如其上家系经权利人授权的特许经销商。此外,如果侵权产品的价格未明显低于正品,且即使被告收到产品进行审查也难以发现侵权的,则被告未履行审查义务与原告受损之间缺乏因果关系,被告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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