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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收取标准(民事诉讼费用的计算方法)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未知


诉讼费收取标准(民事诉讼费用的计算方法)

一、财产案件  
序号 诉讼请求金额(A) 受理费(B)
1 A≤1万元 B=50
2 1万元<A≤10万元 B=2.5%A-200
3 10万元<A≤20万元 B=2%A+300
4 20万元<A≤50万元 B=1.5%A+1300
5 50万元<A≤100万元 B=1%A+3800
6 100万元<A≤200万元 B=0.9%A+4800
7 200万元<A≤500万元 B=0.8%A+6800
8 500万元<A≤1000万元 B=0.7%A+11800
9 1000万元<A≤2000万元 B=0.6%A+21800
10 A>2000万元 B=0.5%A+41800
二、离婚案件
序号 财产金额(A) 受理费(B)
1 A≤20万元 B=240
2 A>20万元 B=0.5%A-760
三、财产保全
序号 财产保全金额(A) 申请费(B)
1 A≤1000元 B=30
2 1000元<A≤10万元 B=1%A+20
3 A>10万元 B=05%A+520
4  财产保全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四、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序号 赔偿金额(A) 受理费(B)  
1 A≤5万元 B=400  
2 5万元<A≤10万元 B=1%A-100  
3 A>10万元 B=0.5%A+400  
五、执行案件(不预交)  
序号 申请执行金额(A) 申请费(B)  
1 无执行金额(行为) B=500(件)  
2 A≤1万元 B=50  
3 1万元<A≤50万元 B=1.5%A-100  
4 50万元<A≤500万元 B=1%A+2400  
5 500万元<A≤1000万元 B=0.5%A+27400  
6 A>1000万元 B=0.1%A+67400  
六、其他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80元。  
七、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的,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八、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10元。(不预交)  
九、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受理费:  
1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十、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80元。  
十一、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二、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十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400元。  
十四、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以上诉讼费收费标准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日1日修正。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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