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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解答:哪些情况下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解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1、一人犯数罪,或者犯罪嫌疑人出于一定的犯罪目的所实施的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处断上做一罪处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犯罪嫌疑人有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脱逃行为的;
  4、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逃避、对抗侦查、审查起诉或者认罪态度不好、无悔罪表现的;
  5、故意犯罪的侵害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病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等特殊人群,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医疗款物等特殊物资的;
  6、侵财贪利型犯罪未退清赃款、赃物,未赔偿经济损失的;
  7、因犯罪行为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恶劣社会影响的;
  8、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而从犯已被提起公诉或者已被判处刑罚的,或者系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一并起诉、审理更为适宜的;
  9、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公益诉讼的;
  10、其他不宜作不起诉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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