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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委托鉴定:
一、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二、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三、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四、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五、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六、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七、法律适用问题;
八、测谎;
九、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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