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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吴江区房产租赁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买受人未经担保权人同意将抵押房产出租的,可认定租赁合同有效,但担保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 如果买受人在出租抵押房产时,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买受人...[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律师事务所地址 推荐阅读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可以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三人与原案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调解书,调解...[详细]
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律师咨询电话 阅读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申请对生效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特定标的物(权利)或者特定权利对应的款项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但该特定标的物(权利)或者特...[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江区知名律师推荐 阅读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原则上不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原告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可以在其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范围内裁定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及时通知执行部门,但生效裁判文书已...[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推荐阅读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就其主张财产标的部分(请求撤 销部分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 定收取案件受理费。其主张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按件收...[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律师事务所地址 推荐阅读。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裁判文书中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原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可以列...[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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