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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申请对生效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特定标的物(权利)或者特定权利对应的款项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但该特定标的物(权利)或者特定权利对应的款项已经被采取执行措施的,告知原告申请中止执行。
原告主张原案构成虚假诉讼的,也可以申请对原案当事人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取得的财产或者对应的等值财产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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