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吴江区商铺租赁合同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常熟市律师协会公号
原文标题:常熟律师在行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相关法律问题的问答
一般来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即时性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影响是比较突出的,如餐饮、旅游、公共交通和物流运输合同,而房屋租赁合同不属于即时性合同,受到此次疫情的影响也仅限于某个时间段内。对于因政府制定的强制隔离措施造成不能返回工作地租赁房屋居住所造成的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能否减免,首先是看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中有没有明确的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在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参照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以不可抗力和公平原则为由,和房东协商减免租金。但居住型用房与经营性用房有明显的区别,鉴于两种性质的房屋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目的的明显差异,经营性用房在因疫情暂停使用期间造成的损失是相对明显的,包含房租金损失、停业损失等,但是居住型用房的损失相对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