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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作者: 来源:苏州市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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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
  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2、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3、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4、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
  5、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
  6、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公证,公证机构是否需要进行赔偿?
  1、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明知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而仍然使用造成自己损失,请求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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