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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经济官司律师事务所推荐阅读,文章来源于常熟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一 企业作为卖方,应当立即对照具体商务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产品的提供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二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产品的,建议企业...[详细]
苏州律师事务所推荐阅读 文章来源:常熟市律师协会公号 原文标题:常熟律师在行动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相关法律问题的问答 疫情不一定造成合同难以履行的实际困难,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能够履行还是要促进履行。如果原先的合同确实无法履行,可...[详细]
本文由苏州经济案件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常熟市律师协会公众微信号 原文标题:常熟律师在行动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相关法律问题的问答 《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详细]
本文由苏州经济律师事务所转载 文章来源:常熟市律师协会公号 原文标题:常熟律师在行动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相关法律问题的问答 答:《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详细]
本文由苏州经济合同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常熟市律师协会公号 原文标题:常熟律师在行动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相关法律问题的问答 本次疫情的忽然爆发,不可避免的对民商事经济活动中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虽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司法解释或相关...[详细]
本文由苏州合同法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苏州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热点法律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详细]
苏州合同律师转载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自2020年2月1日起,在上海市、江苏...[详细]
苏州合同律师法律咨询消息,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5日公布了《 江苏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并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全文发下: 江苏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活动,保障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详细]
《江苏省广告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月11日 江苏省广告条例 (2010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详细]
(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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