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债权人把收取欠款的权利卖给第三方的法律行为,但操作不当会被认定为法院不认可的债权转让。一旦转让无效,受让人就无法凭新合同起诉债务人,已付对价也可能难以追回。本文邀请资深苏州债务纠纷律师,依据2025年仍有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裁判实例,系统梳理无效情形与补正方法,帮助债权受让方降低诉讼风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明确,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除外。合意形式不限,口头、书面均可,但为避免争议,建议采用书面协议。
被转让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确定。若基础合同无效、已被清偿或超过诉讼时效,转让协议会因标的不存在而无效。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如抚恤金请求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如保密协议中的违约金;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如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方式不限,但应留存可验证的证据。
实践中,受让人常因未通知债务人,导致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履行,法院认定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通知证据包括EMS回执、公证送达、债务人签署的回执等。
如让与人与受让人仅达成意向书,未就价格、份额、履行期限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法院会认定转让协议未成立。若转让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情形,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若基础合同无效、已被清偿、抵销或免除,转让协议会因标的不存在而无效。受让人应在受让前审查基础合同、对账单、还款记录等。
如抚恤金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法院会认定转让协议无效。
若基础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转让,让与人仍转让的,法院会认定转让协议无效。
如保密协议中的违约金、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债权等,法院会认定转让协议无效。
如让与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法院会认定转让协议无效。
如让与人或受让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转让协议,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法院会认定转让协议无效。
如让与人或受让人因重大误解订立转让协议,或转让协议显失公平的,法院会认定转让协议可撤销。
如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法院会认定转让协议无效。
案例:2024年,甲公司将对乙公司的货款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乙公司仍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丙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法院以未通知债务人为由,认定转让对乙公司不生效,驳回丙公司诉讼请求。
受让人应在受让后及时通知债务人,通知方式包括EMS、公证送达、债务人签署的回执等,并留存可验证的证据。
受让人应在受让前审查基础合同、对账单、还款记录等,确保债权真实、合法、确定。
受让人应审查转让协议是否就价格、份额、履行期限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
受让人应审查基础合同是否存在不得转让的约定,是否存在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受让人应审查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情形,避免转让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若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或已撤销,受让人可另行起诉让与人,要求返还已付对价并赔偿损失。
若转让协议对债务人不生效,受让人可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原债权人再将款项转付受让人。
受让人可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债务人或让与人的财产,保障判决执行。
若法院判决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受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把收取欠款的权利卖给第三方的法律行为,但操作不当会被认定为法院不认可的债权转让。一旦转让无效,受让人就无法凭新合同起诉债务人,已付对价也可能难以追回。本文邀请资深苏州债务纠纷律师,依据2025年仍有效的《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裁判实例,系统梳理无效情形与补正方法,帮助债权受让方降低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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