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供应链金融、网络借贷、不良资产处置等场景中,“把借条卖给第三方”已不再是新鲜事。债权人希望提前回笼资金,受让人期待折价收益,债务人则担忧“换了债主是否还要还钱”。围绕“债权转让合法吗”的核心疑问,本文邀请执业经验丰富的苏州债务纠纷律师,以超过6000字的篇幅,结合2025年仍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系统梳理法律依据、操作步骤、风险提示与实务案例,为交易各方提供一站式合规指引。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开宗明义:“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为债权转让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同条随即列出三种除外情形: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只要不属于三类禁区,转让即被允许。
第五百四十六条强调: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即应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
赌债、虚假购销合同产生的“债权”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不得成为转让标的。
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如赡养费请求权、劳动报酬请求权,因高度人身依附而不得转让。
借款合同约定“本债权不得转让”,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但金钱债权之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转让合同可以是独立协议,也可在主合同中设债权让与条款;书面形式更利于举证。
通知可采取EMS、电子邮件、短信、公告等形式,核心在于“到达”而非“同意”。通知内容应包括转让范围、受让人信息、履行账号等。
【案例说明】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交付货物后取得100万元应收账款。甲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将该债权折价90万元转让给丙保理公司,并书面通知乙公司。乙公司收到通知后仍向甲公司付款,丙公司遂起诉乙公司要求再次付款。法院认为通知已生效,乙公司付款对象错误,判令其向丙公司清偿100万元。
核查基础合同、发票、收货单、对账单、还款记录,确认债权无瑕疵。
调取债务人征信记录、涉诉信息、被执行信息,评估回收风险与折价幅度。
标的债权金额、折价比例、付款节点、陈述与保证、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保密义务。
约定“回购条款”或“差额补足”,即债务人到期未足额清偿时让与人负责回购或补差价。
制作《债权转让通知书》并送达债务人,同时取得《回执》或公证送达证明;若债务人拒收,可用EMS回执+官网送达记录佐证。
抵押权、质权、保证债权、利息、违约金等从权利随主债权自动转移,但专属于原债权人的解除权、撤销权除外。
债务人可对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一切抗辩,如合同无效、同时履行抗辩、抵销权等。防控要点是在签约前让让与人出具《无抗辩声明》并承诺瑕疵担保。
债权被二次或多次转让时,以通知到达债务人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顺位;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转让登记。
若基础合同明确禁止转让,受让人应要求让与人取得债务人书面豁免或设置违约金条款。
收购银行不良贷款的资产管理公司需遵守《金融企业不良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及银保监会监管要求;个人不得批量收购金融不良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明确: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判决书、确认函、身份证明,法院形式审查后裁定变更。
执行阶段变更不额外收费;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原执行程序继续进行,避免重新立案。
P2P平台已被清退,个人间借贷债权仍可转让,但须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利率未超过LPR四倍,且转让价格不得显失公平。
同一笔应收账款既质押又转让时,以登记先后确定优先顺位;保理商应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需遵守外汇管理、反洗钱、税务申报等监管要求,金额超过5万美元须在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由苏州债务纠纷律师对基础合同、债务人资信、担保措施全面审查,设计风险缓释条款。
多重送达并存证,必要时办理公证;大额债权同步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登记,防止重复转让。
建立台账跟踪债务人履约;发生逾期立即启动律师函、诉讼、执行程序,减少债权贬值。
“债权转让合法吗”的答案已清晰: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只要满足可让与性、通知债务人等要件,债权转让不仅合法,更是激活资产、分散风险的重要工具。交易各方唯有严格遵循程序、充分披露信息、合理分配风险,才能真正实现多方共赢。如遇复杂情形,建议及时寻求苏州债务纠纷律师的专业支持,用法律智慧为债权流转保驾护航。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友情提示:提前预约可获当面免费咨
询一次(时长3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