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20〕7号)要求,为保障园区风险补偿资金安全、高效、规范运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园区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企业均需为园区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园易融”注册用户,本办法涉及的金融创新产品均需在“园易融”上架,补贴业务需在“园易融”上有完整服务记录。
第三条 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服中心”)负责资金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 统一管理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及资金存放;
(二) 会同资金使用部门制定金融创新产品方案,报专项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 负责金融创新产品的日常运作及管理,包括产品立项、协议签订、授信及放款确认、贷后、展期、出险补偿及返还、资金存放等具体业务流程管理;
(四) 定期向专项委员会报送风险补偿资金运行情况,根据使用情况提出风险补偿资金增加建议;
(五) 组建专家委员会,并负责日常管理;
(六) 配合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对银行、保险公司(含分公司、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担保公司(含分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园区中小微企业开展信贷、保险、担保等金融服务提供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产品发放的贷款本金的实际损失,给予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的损失补偿。金融机构承担风险敞口比例不低于贷款本金的20%。
(二)对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参与金融创新产品业务形成的园区企业贷款担保本金代偿的实际损失,给予20%的风险补贴,单个机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非银金融机构开发并纳入园区风险补偿资金的创新金融产品,对金融机构的实际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第五条 由资金使用部门结合各自政策引导方向,明确专项风险补偿资金项下金融创新产品需支持的企业标准及要求。
第六条 若金融创新产品贷款到期前,企业实际搬离园区或注册地变更至园区外的,自企业搬离或变更之日起,风险补偿资金不再进行风险分担。
第七条 对于信用记录异常、发生展期的企业,风险补偿产品在贷余额不再增加。
第八条 产品立项:
(一) 资金使用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金融创新产品需求,并与企服中心商议整理产品初步方案,包括产品名称、服务对象、支持方式、产品额度、补偿比例、风险补偿资金出资及使用计划(含杠杆率)等内容;
(二) 金融局会同企服中心组织相关金融机构提出金融创新产品方案;
(三) 企服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产品方案论证后,将产品方案报专项委员会审议;
(四) 专项委员会会商确定后,形成产品立项文件并会签,由资金使用部门将风险补偿资金首笔划入或增补至企服中心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企服中心推出产品;
(五) 企服中心和金融机构对产品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通过后,产品协议经双方签署并报专项委员会备案,产品生效。
第九条 产品授信及放贷:
(一) 企业在“园易融”提交融资需求;
(二) 金融机构受理需求,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在线填报授信资料及授信结果;
(三) 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要发起放款申请,企服中心根据放款申请出具《准贷通知书》;
(四) 金融机构根据《准贷通知书》要求,落实放款条件,组织发放贷款并在线上完成确认放款操作。
第十条 产品贷后管理:
(一) 合作金融机构需对产品在贷项目进行跟踪,每个项目每半年至少在线上传一份贷后走访报告;
(二) 企服中心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关注的在贷项目进行贷后走访,第三方机构完成走访任务,每个项目每半年至少在线上传一份贷后走访报告,第三方机构对放款企业情况统计分析,形成年度贷后管理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产品展期办理:
(一) 借款企业需在贷款到期日前30天向金融机构(贷款方)提出展期或转贷申请;
(二) 金融机构向企服中心提交展期申请,并标记风险;
(三) 企服中心初审后,将展期方案上报专项委员会;
(四) 经专项委员会会签后,企服中心向金融机构出具同意展期的文件;
(五) 金融机构按照上述展期方案申请办理贷款展期。
(六) 经专项委员会评审后不同意展期的,则向金融机构出具不予展期的书面函,该项目不再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范围。金融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对企业进行展期。
第十二条 产品出险补偿及返还:
(一) 对贷款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产品,风险补偿资金前置补偿,在产品贷款逾期30天后、列入不良之前,根据产品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对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产品,风险补偿资金后置补偿,待追偿流程终结后,根据最终确认的实际损失金额按比例进行补偿。
(二) 产品业务出险后,金融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并在线进行风险标记;
(三) 金融机构向企服中心提交贷款损失补偿申请及相关附件,包括《风险补偿申请书》、对借款企业追索的原始记录、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裁定以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四) 企服中心受理上述材料,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将初审结果报专项委员会;
(五) 经专项委员会会商同意后,企服中心从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其他机构补偿:
(一) 企服中心每年受理一次,金融机构自行申报;
(二) 金融机构在线提交损失补偿申请及相关附件,包括贷款损失补偿申请报告、对借款企业追索的原始记录、法院终结裁定书以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 企服中心受理上述材料,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并整理补偿方案、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及追加方案报金融局;
(四) 金融局审核后,根据资金池使用情况申请追加预算;
(五) 若需追加预算,资金下达后,转入企服中心风险补偿资金专项后,企服中心完成拨付。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追加:
(一) 企服中心定期汇总各产品服务量及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并邀请专家委员会进行产品运行及风险情况论证;
(二) 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企服中心会同资金使用部门提出风险补偿资金增加方案;
(三) 资金使用部门将方案报专项委员会会议会商;
(四) 会商通过后,资金使用部门申请追加预算;
(五) 预算下达后,转入企服中心风险补偿资金专项账户。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存放:
(一)企服中心根据合作金融机构上年度末金融创新产品的开展情况,确定风险补偿资金存放机构。原则上风险补偿资金存放于综合排名前5家机构,根据计算分值等比例计算出存放金额,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计算规则见附件。企服中心根据上年度末评分情况于下一年第一季度进行资金存放调整。
(二)所有资金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国库支付中心账户核算,企服中心将根据合作金融机构上述业务情况,在合作金融机构以苏州工业园区国库支付中心定期存单的方式存取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及相关涉及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