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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执行落实相关问题立法的建议的答复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执行落实相关问题立法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我院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8年10月26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根据司法改革的部署和法律修改的要求,全面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工作,不断健全完善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机制,使此项制度在全国检察机关落地见效。您的建议对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案件的具体适用上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司法机关办理认罪罚从宽案件有很强指导意义。
  一、关于明确值班律师定位和职责问题
  值班律师制度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进一步提升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大进步。2018年10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明确值班律师权利义务及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的协助义务等内容。2017年8月,“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专门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职责、运行模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值班律师作为一种“急诊性律师”,主要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尽快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弥补其没有辩护人的缺陷。值班律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为其提供相关法律帮助或法律服务,也可以与其建立委托关系,作为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另外,《刑事诉讼法》也对值班律师履职保障作了一系列规定,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包括安排值班律师查阅案卷;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表示,将密切关注《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情况,及时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关于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在检察机关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意见时明确,这里规定的“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包括人民检察院。2019年2月,司法部发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实践中,部分地方已陆续在人民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派驻值班律师,为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特别是开展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18个地区,在检察院设立工作站的实践更为广泛,例如北京等地已经实现了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
  三、关于明确被告人知悉案件的证据渠道问题
  您的建议非常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初衷,能够有效保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适用法律、从宽处罚建议、适用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听取的事项的意见。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为律师提供必要的便利就包括据以量刑的事实和证据。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会见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了解案件的证据情况。
  四、关于细化速裁程序案件的审判程序问题
  您的建议立足实践,针对性强,对于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机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速裁程序是新生事物,涉及面广,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细化规范、总结完善。该程序是针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创设的审判程序,是认罪认罚程序适用的前提条件,而认罪认罚自愿性原则是速裁庭审的审查重点,是以往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环节。前期试点中,一些法院针对速裁案件特点,通过当庭告知权利、当面询问核实等方式,从知悉性、自愿性、事实基础等方面进行审查,确认被告人知悉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选择速裁程序后,结合庭前阅卷情况,当庭作出判决,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抓紧修改刑事诉讼配套司法解释,总结试点经验,明确速裁程序庭审要求,细化操作规程,确保繁简得当,有效发挥庭审功能。
  五、关于明确检察人员可以进行社会调查相关问题
  您的建议非常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繁简分流、从快处置案件的司法理念。但司法实践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社会调查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更符合司法实际,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适用缓刑的,通常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社会调查评估作为适用缓刑的重要参考,司法行政机关在实践中也基本形成了社会调查的规范,在移送社区矫正时也方便掌握第一手材料,社会调查与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社区矫正。
  六、关于进一步细化常见罪名量刑标准问题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为更好地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们非常赞同您提出的“两高”进一步细化常见罪名量刑标准的建议。近日,“两高”就进一步细化常见罪名的量刑标准进行了初步沟通,拟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将23种常见罪名及罚金、缓刑纳入规范范围,同时明确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的适用和调节幅度,并以“两高”名义联合出台量刑指导意见,为规范、准确量刑提供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庭审量刑程序,拟对“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程序,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程序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9年8月16日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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