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江苏法院网
原标题:省法院部分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
为进一步优化调整省法院民事审判业务部门的职能分工,根据省编办《关于省法院部分内设机构更名及职能调整的批复》(苏编办复〔2018〕49号),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对省法院相关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及职能作出调整。
一、立案庭
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负责本院受理的民事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涉诉信访和诉讼服务工作。对口监督、指导全省立案工作、涉诉信访、诉讼服务、诉调对接、案件繁简分流和案件速裁工作。
二、民事审判第一庭
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物权纠纷(不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的物权纠纷);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不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类合同、借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侵权责任纠纷以及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的审理工作。对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全省人民法庭工作。
三、民事审判第二庭
主要职责是:负责商事主体之间物权纠纷(不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的物权纠纷);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类合同、借款合同)、侵权责任纠纷、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与公司、保险等有关的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对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商事审判、破产审判工作。
四、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三庭)
知识产权审判庭增挂民事审判第三庭牌子。主要职责是:按照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原则,负责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特许经营、特殊标志、网络域名、知识产权质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垄断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对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五、民事审判第四庭
原民事审判第三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四庭,主要职责是:负责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不服仲裁裁决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审理工作。负责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司法协助案件。对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五庭
原审判监督第二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五庭,主要职责是:负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同业拆借纠纷、企业借贷纠纷;证券、期货、信托、票据、信用证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对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借款纠纷、金融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六庭
原审判监督第三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六庭,主要职责是:负责涉房屋和土地物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纠纷案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等;涉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类案件审理工作。对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涉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案件审判工作。
八、审判监督庭
原审判监督第一庭更名为审判监督庭,主要职责是:负责不服本院生效裁判以及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建议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以及本院院长提请审委会决定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以及不服中、基层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审判监督案件审理工作,负责办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减刑案件以及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对口指导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减刑假释、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