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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姑苏区辩护律师:实施不服从道路交通管制等阻碍影响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作者:江苏律师 来源:苏州姑苏区辩护律师
    本文由苏州姑苏区辩护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第五期)
 
    对不服从道路交通管制或者公众场所管理规定,聚众闹事、冲撞封锁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本文关键词:苏州姑苏区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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