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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行凶”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吴中区比较有名的辩护律师
  本文由苏州吴中区比较有名的辩护律师推荐阅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
  一、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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