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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正在实施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相城区擅长打刑事案件的律师
  本文由苏州相城区擅长打刑事案件的律师推荐阅读。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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