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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黄埭镇第二看守所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推荐阅读。 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可以不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的范围包括: 1、有充分证据证明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的侦查活动、鉴定活动是合法的; 2、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可能影响与本案相关联的其...[详细]
本文由 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律师法律咨询电话 推荐阅读。 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是指人民法院因审理刑事案件需要,依法通知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当庭就案件有关事实、鉴定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接受询问并如实陈述的诉讼活动。 侦查人员、鉴...[详细]
本文由 苏州园区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根据《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推荐阅读 对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确认,集资行为人又因同一事实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民事裁判文书认定的集资数额应当纳入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数额,民事裁判内容尚未执行的,应当与刑事判决一并执行,涉案财物不足以全部...[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刑事案件律师 推荐阅读 对于非法集资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赃款赃物及其孳息、收益的追缴,应当坚持应追尽追的原则。对于随案移送权属清晰的涉案财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于权属关系复杂,在审理期限内难以查明的,可先就刑事部分作...[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辩护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非法集资类案件原则上应当对涉案数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或者由司法机关许可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的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全案的集资数额、集资参与人数、集资行为人参与集资数额及获利、集资资金的去向、集资参...[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刑事辩护律师 推荐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向社会非法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刑事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详细]
本文由 苏州知名律师辩护律师 推荐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江苏省的实际状况,江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刑事辩护律师 推荐阅读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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