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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认罚”如何理解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相城区知名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本文由苏州相城区知名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推荐阅读。
  一、“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的实质,是“认事”,即如实供述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表现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自愿认罪等,具体认定应当依照自首、坦白的刑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予以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二、“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刑罚种类、幅度以及执行方式等均予以认可。“认罚”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的体现,在侦查阶段表现为愿意接受处罚,由公安机关记录在案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同意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确认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履行财产刑是否到位,是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程度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告人对审判程序的选择以及被告人确无能力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履行财产刑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三、认罪与认罚的关系。“认罪”与“认罚”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认罪是认罚的前提和基础,认罚体现认罪的态度和价值。认罪而不认罚,认罚而不认罪,都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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