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损害赔偿律师的执业观察中,城市饲养犬只数量逐年上升,因犬只管理不善导致的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加。其中,“被狗咬伤后自卫打死狗该咋赔偿”成为高频提问。咨询者普遍担忧:一旦在紧急情况下将狗打死,是否会反被狗主索赔?自己又该如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场景一:行人在小区道路正常行走,未对犬只挑衅,犬只突然扑咬,行人使用随身携带的雨伞击打犬只头部致其死亡。 场景二:快递员进入别墅区送件,被院内散养的大型犬撕咬,快递员用石块反击,犬只伤重不治。 以上两种情形均涉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侵权责任的交叉适用,需要逐一拆解。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条文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除非狗主能够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就要赔偿。
第一百八十一条明确:“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意味着,被狗咬伤后自卫打死狗该咋赔偿的关键,在于防卫行为是否“必要”。
犬只正在实施扑咬、撕咬等攻击行为,方可认定为“现实不法侵害”。若犬只已停止攻击或已被有效控制,继续击打则不再具有正当性。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制止犬只侵害,而非出于泄愤或报复;防卫对象只能是实施侵害的犬只本身,不能波及无辜动物或第三人财物。
司法实践通常从以下维度考察:
案例要素: 1. 犬只体型与攻击性:成年杜高犬与小型贵宾犬的危险性显然不同; 2. 防卫工具与手段:使用雨伞、石块与使用管制刀具的烈度差异; 3. 时间与场所:夜间偏僻路段与白天热闹广场的可替代防卫手段差异; 4. 损害结果比例:犬只死亡与仅受轻微伤的对比。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属于常规项目。若伤口构成伤残,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
若防卫过当,需对犬只价值进行赔偿。评估方法包括:购买凭证、血统证书、市场询价、宠物店估价。对于名贵犬种,建议双方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避免争议。
(1)正当防卫完全成立:犬主全责,受害人无需赔偿犬只损失; (2)防卫过当:法院酌定受害人承担一定比例犬只损失,常见区间20%-50%; (3)不构成正当防卫:受害人需全额赔偿犬只损失,但仍有权要求犬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两者可相互抵销。
1. 现场监控或手机录像,证明犬只主动攻击; 2. 报警记录与出警执法记录仪,固定事发经过; 3. 医疗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证明损害后果; 4. 证人证言,如同行人员、小区保安的陈述; 5. 犬只饲养信息,通过物业、居委会、邻居核实犬主身份。
犬主可能以“受害人挑逗在先”为由要求免责。破解方法:提供现场视频或证人证言,证明受害人不存在主动挑衅;若犬主无法举证,则承担不利后果。
受害人起诉,案由应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若犬主反诉要求赔偿犬只损失,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可合并审理。
苏州地区基层法院普遍设立诉前调解中心。调解员通常会引导双方围绕“防卫是否过当”“犬只是否系禁养烈性犬”等焦点交换意见。受害人可提出一次性赔偿方案,犬主则可在犬只价值评估环节让步,以换取快速解决。
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一般包括: 1. 受害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2. 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3. 犬只价值评估报告是否客观。 围绕上述焦点,双方需在举证期限内完成证据交换,逾期提交可能面临失权风险。
虽然本文不引用苏州本地条例,但需提示:各地对烈性犬禁养名单、外出束链长度、犬只登记年审等有细化规定。若涉事犬只属于禁养范围,犬主将面临行政处罚,这一事实可作为民事赔偿中“重大过失”的补强证据。
若小区物业未尽到巡查、提醒、制止义务,导致禁养犬只进入公共区域伤人,受害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物业公司赔付后,可向犬主追偿。
“被狗咬伤后自卫打死狗该咋赔偿”并非简单的非黑即白,而是需要综合考量防卫必要性、过错程度、证据完整性。建议公众在遭遇犬只攻击时,第一时间报警并就医,避免与犬主发生肢体冲突;同时保存好监控、病历、票据等关键证据。必要时,及时咨询具备动物侵权案件经验的苏州损害赔偿律师,在合法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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