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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律师告诉你:辱骂他人构成什么违法行为

作者:侵权律师 来源:苏州律师服务网

一、问题提出:当“骂战”升级为法律责任

2025年6月,A省B市地铁车厢内,乘客甲因踩到乘客乙的鞋跟被当众辱骂长达三分钟,视频被上传至社交平台后播放量破百万。乙的行为迅速引发两条追问:被骂者如何维权?骂人者会面临什么后果?这正是苏州侵权律师在日常咨询中被高频提及的“辱骂他人构成什么违法行为”典型场景。

二、民事层面:名誉权侵权的三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据此,构成民事侵权需同时具备下列三要件:

1. 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以暴力、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包括当众辱骂、网络发帖、微信群刷屏、短视频配文等。

2. 造成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主要表现为社会评价降低,可通过社交平台评论、同事证言、客户终止合作、单位内部通报等证据予以证明。精神痛苦亦是后果之一,被害人出现失眠、焦虑、就医记录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 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被害人需证明侮辱行为与评价降低、精神痛苦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若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系其他事件所致,则可切断因果关系。

三、行政层面: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在适用时重点把握“公然”与“情节”两个要素。

1. 公然性的认定

公然是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采用能够使不特定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实施侮辱。典型场景包括:地铁车厢、商场柜台、学校教室、微信群、短视频平台、微博评论区等。电话一对一辱骂、荒野单独对骂因缺乏第三人知悉可能性,一般不构成公然侮辱,但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2. 情节轻重的把握

公安机关通常综合下列因素裁量:1.持续时间长短;2.语言恶毒程度;3.场所性质;4.是否造成围观、秩序混乱;5.是否针对特殊群体;6.是否多次实施。对于持续辱骂、使用性暗示词汇、在青少年聚集场所实施等情形,一般认定为“情节较重”。

3. 与其他违法行为的竞合

辱骂过程中若伴随推搡、拉扯,可能同时构成殴打他人;若编造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则同时构成诽谤,可择一重处;若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能升级为寻衅滋事罪。

四、刑事层面:侮辱罪与寻衅滋事罪

当辱骂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即超出行政处罚范围,进入刑事领域。常见罪名包括侮辱罪与寻衅滋事罪。

1. 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与侮辱罪相比,寻衅滋事罪更强调对公共秩序的破坏。若行为人出于逞强耍横、发泄情绪目的,在车站、码头、商场、景区等公共场所肆意辱骂他人,引发大量围观、交通堵塞、营业中断,即可能被认定为本罪。

3. 证据标准

被害人需及时固定下列证据:1.现场录音录像;2.社交平台截图、链接、发布时间;3.目击证人证言及联系方式;4.医院就诊记录;5.单位内部通报、客户终止合作函件。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应同时提交证据目录及光盘,方便快速受案。

五、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一般综合以下因素酌定赔偿额: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行为方式、场合、范围;3.损害后果;4.侵权人获利情况;5.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实践中,一般性当众辱骂赔偿额在1000元至1万元之间;网络大范围传播、造成被害人精神疾病、失业等严重后果的,可达3万元以上。

六、案例解析:A省B市“短视频辱骂案”

【案情简介】

被告丙因与原告丁存在经济纠纷,遂拍摄视频辱骂丁“骗钱老赖、全家不得好死”,并附丁的身份证截图,上传至短视频平台,三日播放量达32万次,评论1.2万条,多数为负面评价。丁因此失眠、抑郁,经医院诊断需药物治疗。

【诉辩焦点】

被告辩称:1.视频仅发布3日即删除,影响范围有限;2.言语虽激烈,但属普通人情绪发泄,不构成犯罪。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使用“不得好死”等恶毒词汇并附身份证信息,足以使不特定多数人识别原告,导致原告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构成公然侮辱;播放量巨大、负面评论密集,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以侮辱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5万元。

该案提示,网络传播具有快速、广泛、不可逆特点,辱骂视频一经发布即可能达到“情节严重”,刑事风险陡增。

七、抗辩事由:行为人常用的三条出路

1. 言论自由: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但自由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侮辱性言论不在保护范围。

2. 情节轻微:主张用语时间短、词汇一般、未造成后果,争取公安机关适用调解或不予处罚。

3. 因果关系阻断:证明被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系其自身经营失败、违法行为等其他因素所致,与辱骂无关。

八、告诉与自诉:被害人如何启动程序

1. 民事起诉:向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提交诉状,可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 治安报案:拨打110或到派出所提交书面报案材料,要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3. 刑事自诉:准备刑事自诉状、证据目录、身份证明,向犯罪地基层法院立案庭提交,法院应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侮辱罪、诽谤罪,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检察院或近亲属可代为告诉。

九、合规指引:把“口头冲动”关进法律笼子

1. 情绪缓冲:在公共场所或网络空间遇到纠纷,先深呼吸10秒,避免恶语相向。

2. 文字审查:发送微信、微博、评论前重读一遍,删除可能贬损人格的词汇。

3. 证据留存:若对方先行辱骂,及时截图、录音,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非以骂还骂。

4. 企业内训: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道德与法律培训,明确“辱骂红线”,防止员工因一时冲动承担赔偿责任。

十、结语:让理性成为语言的底色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苏州侵权律师提醒,辱骂他人不再是“口头便宜”,而可能触发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面对冲突,选择理性表达、依法维权,才能真正保护自身与他人的尊严。记住,法律不保护“气头上的痛快”,但一定保护“人格权的完整”。当你再次想问“辱骂他人构成什么违法行为”时,不妨先让冷静三秒钟,把辱骂的冲动关进法律的笼子。

本文由苏州侵权律师团队原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撰写,仅供普法参考,转载请注明出处“苏州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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