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屋买卖 人身损害
民间借贷 其他纠纷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合同纠纷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 知识产权
保全执行 其他商事
苏州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侵财犯罪 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 经济犯罪
职务犯罪 其他犯罪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有哪些
行政诉讼 劳动争议
诉讼指南 权威解读
法治资讯 网站地图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经济犯罪 >

【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量刑与辩护要点全解析

作者: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 来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一、问题提出:一次市场抽检为何触发刑事立案

市场监管部门例行抽检,某批次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被认定为“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货值不足八万元,却仍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同类案件近年呈高发态势,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电商经营者纷纷向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求助:何种情形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与刑事立案的边界在哪里?量刑与罚金如何计算?无罪或罪轻辩护空间何在?本文以《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为主线,结合2025年“两高”司法解释、国家药监局与市场监管总局配套文件,系统梳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证据标准、量刑梯度与辩护要点,为涉案人员、辩护人、合规从业者提供一站式法律指引。

二、规范体系:假冒伪劣产品罪的五大刑事依据与行政衔接

(一)刑法第140条:基础条文与量刑幅度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刑法第149条:法条竞合的处理规则

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避免重复评价。

(三)刑法第150条:单位犯罪双罚制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范围包括法定代表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销售经理、财务主管等。

(四)立案追诉标准:2025年“两高”联合解释

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尚未销售的,按未遂处理;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货值十五万元以上即可立案,降低入罪门槛。

(五)行刑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移送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9条作出责令停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后,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步抄送检察机关备案。

三、构成要件:从“产品属性”到“主观明知”的四阶层判断

(一)客体: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伪劣产品必须进入流通领域,方能侵犯市场秩序;若仅停留在生产车间尚未出厂,则以货值金额认定未遂。

(二)客观方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

1. 掺杂掺假:在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在柴油中添加废机油;
2. 以假充真:用聚碳酸酯仿造品牌安全帽并冒用他人商标;
3. 以次充好:以二级粳米冒充一级粳米销售;
4. 不合格冒充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绝缘电阻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主体:自然人与单位均可构成

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牟利目的

核心争议在于“明知”。司法实践采用“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综合行为人学历、从业经历、进货价格、销售渠道、质检记录判断。若进货价低于市场价50%且未索要合格证,即可推定明知。

四、金额计算: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的八种认定方法

(一)已销售:实际成交价优先

以发票、合同、收据、银行流水载明的价格为准,若存在阴阳合同,以较高价计算。

(二)未销售:同类合格品市场中间价

按照被侵权品牌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若被侵权品牌无同类产品,按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三)半成品:折算成成品数量

已灌装未贴标签的化妆品,按成品数量折算;原材料按30%-70%折算,具体比例依据配方、工序确定。

(四)多次销售:累计计算但扣除退款

若同一批次产品分三次销售,金额累计;消费者退货部分可扣除,但需提供退货凭证。

(五)网络销售:以平台后台数据为准

淘宝、京东、拼多多后台交易记录经电子数据鉴定后,可作为销售金额认定依据;若存在刷单,需提供虚假物流、返款记录予以剔除。

(六)赠品、福利:按市场中间价计入

将伪劣产品作为赠品捆绑销售,或用于员工福利,均按同类合格品市场中间价计入总额。

(七)价格鉴定:行政与刑事程序差异

行政阶段由市场监管部门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刑事阶段由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意见需经庭审质证方可采信。

(八)未遂与既遂并存:金额合并计算

已销售8万元,未销售货值12万元,合计20万元,适用第二档量刑,但未遂部分可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证据体系:从“现场扣押”到“电子数据”的七类核心证据

(一)物证:产品、包装、原料、生产设备

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伪劣产品、假冒商标标识、生产模具、灌装机、封口机,是认定“生产”行为的核心物证。

(二)书证:出入库单、销售清单、快递面单、银行流水

书证需经两名侦查人员扣押、编号、拍照,制作《扣押清单》并由持有人签字;若持有人拒绝签字,侦查人员应注明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字。

(三)证人证言:员工、经销商、消费者、快递员

证人需出庭接受质证,律师重点询问“是否知晓产品不合格、是否看到质检报告、进货价格是否异常”,以切断“明知”链条。

(四)被害人陈述:消费者或使用单位

若伪劣产品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被害人陈述可证明“严重后果”,为升格量刑提供依据。

(五)被告人供述:首次讯问笔录至关重要

首次讯问中若承认“知道产品不达标”“未进行出厂检验”,将直接成为认定明知的证据;律师应及时介入,就“推定明知”进行辩解。

(六)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

检验依据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若企业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仍以国家标准为准。报告需载明抽样基数、检验项目、判定结论、检验人员签字、CMA章。

(七)电子数据:后台订单、聊天记录、支付宝账单

电子数据提取需制作《提取笔录》并计算完整性校验值;辩护律师可对数据完整性、同一性提出质疑,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

六、量刑梯度:金额、后果、主从犯、未遂、自首的十大调节因子

(一)基础刑:以销售金额为主轴

5-20万元,二年以下;20-50万元,二至七年;50-200万元,七年以上;200万元以上,十五年或无期。

(二)加重:造成严重后果

致人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的,可在对应档次内从重10%-30%。

(三)减轻:未遂

货值金额达到立案标准但未销售,可比照既遂减轻20%-50%;若主动召回、销毁,可减轻50%以上。

(四)从犯:生产与销售的区分

仅负责生产未参与销售的,可认定为从犯,减轻20%-40%;仅负责运输、仓储、客服的,也可认定为从犯。

(五)自首:电话通知到案亦可认定

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减少基准刑20%以下;若同时认罪认罚,累计可减少40%以下。

(六)立功:揭发上游犯罪或提供线索抓获同案犯

一般立功减少20%以下;重大立功减少20%-50%;情节较轻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七)退赃退赔:全额退赔+取得谅解

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书面谅解,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

(八)刑事和解:轻微案件可不起诉

销售金额刚达5万元,未造成人身损害,且退赔取得谅解的,检察机关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九)累犯:五年内再犯应从重

曾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刑,五年内再犯的,增加基准刑10%-40%,且不得适用缓刑。

(十)罚金:销售金额的50%至200%

法院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缴纳能力确定具体比例,对单位犯罪罚金一般高于个人。

七、辩护思路:从“金额扣减”到“证据排除”的七大维度

(一)金额之辩:剔除未销售、退货、刷单、赠品

通过后台数据、物流记录、退款凭证,将未实际成交、退货、刷单部分剔除,降低量刑档次。

(二)标准之辩:产品符合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

若产品未标注国家标准,且符合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可主张“不合格”认定错误。

(三)检验之辩:抽样程序、检验方法、结论依据

抽样基数不足、混合抽样、检验项目遗漏、判定依据错误,均可申请重新检验或排除报告。

(四)明知之辩:不具有主观故意

提供进货合同、供货方营业执照、合格证明、行业惯例,证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推定不成立。

(五)从犯之辩:地位作用较小

仅负责打包、发货、客服、财务,未参与生产决策、销售定价,可争取从犯地位。

(六)程序之辩: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违法

无见证人、无录像、混同不同批次产品,均可导致物证污染,申请排除。

(七)量刑之辩:缓刑、免刑的适用条件

销售金额刚达立案标准、未遂、自首、退赔、认罪认罚,可争取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八、实务案例:四组典型情节的量刑对比

【案例一】张某销售假冒品牌充电器,销售金额18万元,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赔偿消费者损失,取得谅解书,且有自首情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9万元。

【案例二】李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池,销售金额35万元,造成两起火灾事故,被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70万元。

【案例三】某公司通过直播带货销售伪劣化妆品,货值金额60万元尚未发货,被查获,法院认定未遂,减轻处罚,判处罚金120万元,直接责任人员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四】王某曾因销售伪劣产品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第三年又销售假冒轴承,销售金额12万元,构成累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得适用缓刑,罚金24万元。

九、企业合规:从“原材料入库”到“出厂检验”的八项刑事风控

(一)供应商审查:营业执照、生产许可、合格证明、商标授权

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每年复审,对无证、超范围、低价异常供应商实行一票否决。

(二)合同约束:质量保证条款+知识产权担保条款

合同约定“若因供货方原因导致刑事追责,由供货方承担全部损失并赔偿罚金”。

(三)原材料检验:每批次留样+第三方检测

关键原材料委托第三方检验,留样保存两年,确保可追溯。

(四)过程检验:首件确认+巡检+抽检

首件产品经质量部、生产部、技术部三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批量生产;巡检每两小时一次,抽检按GB/T 2828.1执行。

(五)出厂检验:全项目+不合格品隔离

出具出厂检验报告,不合格品单独存放并标识,严禁出厂。

(六)商标管理:先授权后使用+定期检索

对新商标、新包装进行知识产权检索,避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七)销售台账:真实+完整+保存三年

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买家信息、发货日期,禁止刷单、虚构交易。

(八)应急机制:召回+报告+律师介入

发现不合格产品立即启动召回,24小时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外聘律师评估刑事风险。

十、结语:让质量成为企业最硬的“刑事防火墙”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入罪门槛并不高,五万元的销售金额即可触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企业而言,一次刑事判决不仅意味着罚金、监禁,更是品牌塌方、市场禁入、招投标黑名单。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在办案中深刻体会到:刑事合规不是成本,而是投资;不是负担,而是竞争力。把“合格”写入原材料采购合同,把“检验”做进每一道工序,把“留样”留到法定保存期限,才能在风暴来临时,有底气说一句“我们尽到了注意义务”。愿本文能成为企业经营者、合规人员、辩护团队的随身手册,让质量真正成为抵御刑事风险最硬的“防火墙”。

本文由刑事辩护与合规法律研究团队原创撰写,版权归本网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内容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需个案指导,请携带完整材料就近咨询具备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

下一篇:没有了!...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友情提示:提前预约可获当面免费咨

询一次(时长30分钟)

苏州专业律师友情链接

苏州市律师协会
苏州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咨询QQ:147836285
备案号: 苏ICP备16017884号-1
© 2016-2021 lawyer0512.net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