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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知名离婚律师 推荐阅读。 1、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2、男女双方在...[详细]
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离婚律师 推荐阅读。 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参照下述标准适用: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另一方...[详细]
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离婚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生活困难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遗产继承律师 推荐阅读。 继承案件所涉遗产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人均作为继承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审理,列为分家析产、继承并列案由。经释明后当事人不提出...[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推荐阅读。 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投资收益包括: 一、一方...[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知名离婚律师 推荐阅读。 一方以自己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个体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在离婚时对上述权益的价值协商不成,另一方又不愿意参与经营的,人民法院可依附当事人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投资权益...[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并提供有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或医院的诊断、鉴定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害关...[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离婚股权律师 推荐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和人合的双重属性,因此,因继承或离婚分割取得股权利益的自然人,并不当然成为该公司股东。但如果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身份的继受取得有明确约定的则从约定;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房产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详细]
本文由 苏州婚前财产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置的房屋,仍然属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同样,婚前其他财产的形式转化,也不影响其作...[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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