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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方签名系他人代签,转让方事后予以认可,公司是否有权提出异议?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吴中区股权转让法律咨询
  本文由苏州吴中区股权转让法律咨询推荐阅读
  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原则上,只要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了转让股权的合意,转让合同即为生效,不应受公司意志的影响。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由他人代为签名,但转让方事后表示认可的,视为对转让行为的追认,公司以此提出异议的,不影响转让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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