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完善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19年12月1起启用苏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苏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并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房地产估价独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
二、系统组成
监管系统包括:企业管理、业绩管理、估价报告备案、信用信息、信用评价、通知通告、统计功能等7部分组成。
三、监管依据
1.《苏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办法(试行)》;
2.《苏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综合检查(双随机)评分指标及分值设置(试行)》。
以上文件参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住建房〔2019〕11号)
四、相关要求与说明
1.有效期限。估价机构、估价师均应于有效期限届满前完成延续申报与注册工作,并须于有效期限届满前取得相应的机构备案证书与估价师注册证书。
2.估价师人数。估价师“有效”人数应符合房地产机构备案等级要求。
3.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案表。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上传监管系统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为委托人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中,均须附有从监管系统中生成打印的带二维码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案表》。
4.房地产估价业绩。住建行业管理部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监管时(含:“双随机”、年终综合检查、机构备案等),房地产估价报告份数、估价标的建筑面积等均以监管系统导出数据为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9日
本文关键词:苏州姑苏区知名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