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更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强自治,提升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社会信誉度和执业能力,促进我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苏州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估价独立法人机构、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的资信评价。
第三条(评价定义)本办法所称资信评价,是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执业能力、信用等开展检查、评分并确定资信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评价方式)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我市有关专家按照《苏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综合检查(双随机)评分指标及分值设置(试行)》(见附件2)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检查、评分,并根据资信评价情况确定资信等级。
第二章 资信等级
第五条(评级设置)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结果分为:A级、B级、C级、D级4个等级。
第六条(数量确定)根据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的综合评分结果,从高分到低分合理划分各机构资信等级,原则上A级、B级、C级数量分别约占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总数的25%、50%、25%左右。在资信评价年度内有不良行为记录或有行政处罚的机构可以直接将其评定为D级。
第三章 资信评价指标
第七条(评价指标)资信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基本情况、员工情况、经营收入、估价报告、信用评价、不良行为等六大类指标。
第四章 资信评价
第八条(组织考评)苏州市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考评组成员根据苏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监管系统(简称:监管系统。下同)导出数据并结合现场考评情况进行测评。
各市、吴江区行业监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自行组织考评。
第九条(数据导出)估价师人数、房地产估价报告业绩(含:估价报告份数、建筑面积)等数据以监管系统中导出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现场检查)各机构应积极配合考评组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一条(报告评审)苏州地区各机构在双随机、年终考评时,被抽取到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从监管系统中抽取,并比对档案管理信息),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有关专家统一评审。
第十二条(总分组成)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的双随机检查项目为附件2“类别”中的“信用评价(扣分项)”,总分由双随机及年终检查得分组成(不重复扣分)。
第十三条(分值选取)考评组参照《苏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综合检查(双随机)评分指标及分值设置(试行)》中所列的所有考评项得分汇总并结合监管系统导出数据进行综合评分。
第十四条(初评公示)资信评价结果将在监管系统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
第十五条(结果公告)对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通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外网向社会发布苏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结果信息。
第十六条(报告打印)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师有效人数达标(与备案机构等级匹配)后,方可打印出带二维码的《估价报告备案表》。
估价师包括: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
“有效”是指:房地产估价机构为估价师持续缴纳社保;估价师人事档案在注册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代管并在本估价机构名下;房地产估价师每次注册后按规定完成到场签字手续,且注册材料已按时送达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异议处理)在资信初评结果公示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资信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反映情况,陈述具体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专家评审组成员在调查、核实情况后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反馈给异议人。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各机构对上传监管系统的信息及现场提供给考评组成员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在日常监管、双随机检查、年终考评中一旦发现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可以将其资信评价结果直接评定为D级。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有效期限)资信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每个年度评审一次)。资信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苏州地区范围内所有房地产估价机构重新进行资信评价。
第二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办法施行)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文关键词:苏州市姑苏区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