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屋买卖 人身损害
民间借贷 其他纠纷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合同纠纷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 知识产权
保全执行 其他商事
苏州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侵财犯罪 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 经济犯罪
职务犯罪 其他犯罪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有哪些
行政诉讼 劳动争议
诉讼指南 权威解读
法治资讯 网站地图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知识产权 >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收费标准 非机动车是否有义务赔偿机动车的财产损失

作者:谭逸馨 王鸣燕 来源:江苏法院网
    本文转载自江苏法院网
    阅读推荐:苏州交通事故律师收费标准
    原标题:机动车方的财产损失 非机动车方是否应当赔偿
    2017年11月,姚某驾驶大型货车行驶至古里镇某路口时,与正骑自行车的顾某相撞,致顾某伤情严重,不幸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姚某、顾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后顾某家属将驾驶员姚某、车主王某及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经审理判决被告方赔偿顾某家属28万余元。2018年1月,货车车主王某诉至常熟法院,要求顾某家属赔偿其车损、货损合计2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即使非机动车驾驶人存在过错,也仅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向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并非该条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因此,原告王某作为肇事的机动车一方,不具有向非机动车驾驶人方,即本案的被告请求赔偿事故车辆损失及货物损失的权利。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点评:本案中,顾某作为非机动车一方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顾某具有过错,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这在顾某近亲属起诉王某等人的案件中予以体现并另案处理完毕。因此,王某不再具有向非机动车一方,即顾某近亲属请求赔偿事故车辆损失及货物损失的权利。
    作者单位:常熟市人民法院 作者:谭逸馨 王鸣燕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收费标准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友情提示:提前预约可获当面免费咨

询一次(时长30分钟)

苏州专业律师友情链接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苏州市律师协会
苏州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咨询QQ:147836285
备案号: 苏ICP备16017884号-1
© 2016-2021 lawyer0512.net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