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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丘区一审辩护律师电话】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出庭说明情况的情况有哪些

作者:未知 来源:虎丘区一审辩护律师电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人员一般应当出庭:
  1、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或者对案件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等有异议,需要说明情况并接受询问的;
  2、法庭未在庭外进行调查核实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秘密侦查和技术手段需要说明情况的;
  3、涉及被告人(上诉人)自首、坦白、立功等情况需要说明情况的;
  4、侦查调查搜集的证据与审理期间出现的新证据存在实质性差异,需要出庭说明情况的;
  5、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虎丘区一审辩护律师电话:13812605387,刘逢欣律师,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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