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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但是,行为人的部分行为在十八周岁前实施,部分行为在十八周岁后实施,十八周岁后实施的行为达到犯罪标准,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认定为累犯;两部分行为单独不够犯罪标准、累计才达到犯罪标准,或者十八周岁前实施的行为达到犯罪标准,十八周岁后实施的行为单独不够犯罪标准,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的,不宜认定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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