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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轻伤但不宜定罪或处罚的情形。伤害后果是判断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但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根据案件起因、行为人的目的、动机、手段、伤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以确定是否需要对其定罪处罚。对有伤害行为但只构成轻伤,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定罪,或虽予定罪,也不宜处以刑罚:
(1)因邻里之间民事纠纷引起的伤害,造成了一方伤势较轻,事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动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愿意承担或已经承担医疗费用及赔偿损失的;
(2)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互相撕抓或打斗,导致双方各有轻伤,并且彼此均具有殴击或伤害对方的故意,不存在一方正当防卫,事后双方都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的;
(3)因家庭纠纷而引起本家庭成员之间伤害,情节较轻,属于轻伤,事后受害人又不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4)在纠纷争执中,被告人并无伤害故意,因过失致争执人或者第三人轻伤,事后能积极救护,且主动赔偿损失,受害人谅解后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动员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检察机关不同意撤回起诉的,可以判决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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