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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辩护要点与合规指引——职务犯罪律师实务解析

作者:职务犯罪律师 来源:苏州律师网

一、受贿罪概述与立法目的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作为具有代表性的职务犯罪,该罪直接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与政府公信力。我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及历次司法解释始终对受贿罪保持高压态势,并设置三档量刑幅度,为职务犯罪律师的辩护与合规服务提供明确规范。

二、现行有效法律依据

1.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至第388条对受贿罪构成要件、处罚原则、斡旋受贿及单位受贿作出系统规定,并明确索贿从重处罚原则。

2. 司法解释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十三条细化“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并规定“感情投资”“事后受贿”等特殊情形的认定规则。

3. 程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至第21条确定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权限,并明确律师在调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介入程序。

三、构成要件拆解

1. 主体要件

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上述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客观要件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职务便利既包括本人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3. 对象要件

财物包括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旅游费用、债务免除、股权、债权等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利益,但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4. 主观要件

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索取、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四、数额标准与量刑梯度

1. 数额较大

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特定情节的,亦按本档处理。

2. 数额巨大

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数额特别巨大

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五、典型案例评析

案例一:A省B市住建局科长案

案情:被告人任某利用负责工程审批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开发商现金共计人民币180万元,并加快办理施工许可证。庭审中,任某辩称其中50万元属于借款。

裁判:法院结合借条形式、还款能力、催要记录等证据,认定50万元名为借款实为受贿,最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例二:C省D市医院采购办主任案

案情:被告人李某在医疗设备招标过程中,收受供应商股份分红人民币120万元,并帮助其中标。监察机关调查初期,李某主动交代全部事实并退缴赃款。

裁判:法院认定其具有自首、退赃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六、特殊情形认定

1. 感情投资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2. 事后受贿

履职时未接受请托,事后基于该履职行为收受财物,且收受行为与履职事项具有关联性的,以受贿罪论处。

3. 斡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七、辩护要点与实务技巧

1. 主体抗辩

对“从事公务”的认定提出质疑,如行为人仅为劳务性、技术性工作,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权,则不符合受贿罪主体要件。

2. 职务便利抗辩

论证行为人并未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对方获得利益系基于正当市场行为或他人职权,而非行为人的权钱交易。

3. 数额与情节抗辩

对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提出程序或实体异议,扣减不属于受贿的礼金、借款、合伙分红等金额,争取降档处罚。

4. 量刑情节挖掘

积极收集自首、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立功等法定、酌定情节,提出缓刑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八、企业廉洁合规指引

1. 建立礼品申报制度

对公职人员赠送礼品、宴请、差旅等实行事前审批、事后登记,确保价值不超过司法解释允许的礼尚往来范围。

2. 第三方合规审查

对代理商、供应商、合作方进行合规背景调查,在合同中嵌入反商业贿赂条款,明确违约责任及高额赔偿。

3. 分级审批与回避

对招投标、采购、审批等关键岗位实行分级授权与定期轮岗,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形成寻租空间。

4. 内部举报与调查

设立匿名举报通道,对涉嫌受贿线索及时启动内部调查,必要时移送监察机关,形成自我净化的合规文化。

九、常见误区解答

误区一:只要没有为他人实际谋利,就不构成受贿罪。
正解:司法解释明确,承诺、实施、实现谋利任一阶段完成即可,无需实际获得利益结果。

误区二:接受宴请、旅游等非现金利益不会被认定为受贿。
正解:财产性利益均可计入受贿数额,司法实践中已将高档宴请、出境旅游、房屋装修等折价计入犯罪金额。

误区三:退款后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正解:受贿犯罪既遂后退还财物属退赃情节,可影响量刑,但不影响定罪。

十、结语

受贿罪作为具有代表性的职务犯罪,其刑事风险不仅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也辐射至与之交往的企业与个人。通过准确把握刑法与司法解释的数额标准、情节认定与量刑规则,并在日常经营中建立有效的廉洁合规机制,方能在源头上降低刑事风险。一旦面临调查,及时聘请专业的职务犯罪律师,在调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与合规意见,才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职务犯罪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等现行有效规范撰写,案例均来自公开裁判文书,仅供普法学习参考,版权归苏州律师网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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