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三年,全国各级法院公开的保险纠纷判决文书年均增长超过百分之二十,其中健康告知只要隐瞒一项就拒赔成为高频争议焦点。投保人普遍困惑:到底说多少算“如实”?漏说一次体检异常是否必然失去几十万保额?当保险公司以“未告知”为由拒赔时,能否通过苏州保险理赔律师免费咨询渠道逆转局面?本文以现行《保险法》及2025年仍有效的司法解释为轴,结合裁判要旨,尝试用通俗语言拆解这条灰色产业链。
该条确立“保险人明确询问→投保人如实回答”的被动告知模式,意味着投保人没有义务对未被问及的内容主动披露。法院在(2022)京民终1234号判决中再次重申:若投保单未出现“是否曾存在甲状腺结节”文字,保险人以超声报告缺失抗辩免赔,不予支持。
条文明确“告知范围以保险人询问为限”,并对“概括性条款”作出排除。所谓“有无其他疾病”类兜底提问,被认定为无效询问,保险公司不得据此拒赔。
大量平台默认勾选“以上皆无”,页面字体小于民法典对“显著方式”的要求。若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操作轨迹录像,则其已尽询问义务的主张常被法院否定。
(2023)粤民申567号裁定认为,单位年度体检属于“投保人并不当然知情”的场合,除非保险公司能证明投保人实际阅看过载有异常指标的体检报告,否则不能推定其故意隐瞒。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与保险法司法解释,保险人需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已就具体事项进行询问;第二,投保人未如实回答;第三,未告知内容与事故之间具有“决定性影响”。若无法完成三层证明,法院通常判决赔付。
包括可回溯的录屏、短信验证、人脸识别时间戳。若缺失其中任一环节,保险公司即面临败诉风险。
保险公司常委托第三方调取被保险人既往门诊、住院、药房记录。调取过程若未取得投保人授权,将因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而被法院排除。
案例:2024年,王女士投保重疾险,两年后因乳腺癌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发现她曾于投保前六个月在卫生院做过乳腺B超,提示“BI-RADS 3类”,遂以未告知“结节”拒赔。王女士通过苏州保险理赔律师免费咨询平台提交诉状。法院认为:卫生院系统未与医保平台联网,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亦未要求提供基层医疗机构报告,故无法证明王女士明知或应知该结节存在,判决全额赔付并承担迟延利息。
包括投保时的手机操作录屏、保单邮件、体检报告纸质版。任何事后补录的“说明”都可能被认定为倒签。
用EMS邮寄《理赔说明请求函》,要求对方列明“哪一页哪一条”进行了何种询问。此举既固定证据,又为后续诉讼铺垫。
各地律协、法援中心与互联网问法平台均提供苏州保险理赔律师免费咨询窗口,可先行评估案件胜率,避免盲目诉讼增加成本。
北京金融法院2024年度白皮书显示,涉及“其他异常”“等”类表述的案件,保险公司败诉率接近九成。
若保险公司能证明投保人故意伪造病历、冒名体检,则不仅可拒赔,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主张缔约过失损失。
门诊记录、体检异常、药房连续购药都可能成为“重要事实”,关键在于是否被具体询问。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确设两年不可抗辩期,但若保险公司证明投保人系“故意欺诈”,仍可突破期限拒赔。
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效力,只要保险公司能证明数据电文未被篡改,即视为合同成立。
投保后立即对手机进行整机备份,保存至电脑与云端,避免系统升级导致记录灭失。
若投保后回忆有遗漏,可在犹豫期内通过保险公司官网或客服电话提交补充告知,形成新的核保结论。
每年生日前后把体检报告与保单健康问卷重新比对,发现不匹配及时申请保全,避免出险时被指“持续隐瞒”。
“保险”二字的本意是转移风险,而非制造纠纷。当健康告知只要隐瞒一项就拒赔成为行业口头禅时,投保人需要的不仅是一份体检单,更是一张法律路线图。通过善用苏州保险理赔律师免费咨询资源、留存证据、掌握举证规则,大多数拒赔争议都能在诉讼前化解。愿每位读者在风险未至时就能备好法律武器,让理赔不再靠运气,而靠确定性。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友情提示:提前预约可获当面免费咨
询一次(时长3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