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在坚持“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即入罪”底线的基础上,首次将150mg/100ml至180mg/100ml区间设为单独量刑梯度。
通过精细化标准,把司法资源集中于高危险、高后果案件,对中低含量且无加重情节的醉驾行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原则上以行政处罚为主,如暂扣驾照6个月并处罚款1000—2000元;若同时存在15种从重情形(无证、逃逸、载有乘客等),则一律刑事立案。
符合下列六项“显著轻微”条件之一的,可依法不立案、撤案、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1 短距离挪车 2 隔夜取车 3 紧急避险且未超必要限度 4 封闭道路或停车场内行驶 5 主动放弃继续驾驶 6 酒精含量刚达150mg/100ml且无事故
一律刑事立案,且原则上不适用“显著轻微”条款,但可依法适用缓刑。
案例示范:2025年3月,李某血液酒精含量167mg/100ml,在小区内部道路挪车时被查获,行驶距离不足100米,且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检察机关认定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拘役1—4个月,并处罚金1000—5000元;每增加10mg/100ml,基准刑增加5—7日。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车辆、曾有酒驾行政处罚记录等,将在基准刑基础上上浮20%—50%。
自首、坦白、积极赔偿、认罪认罚、主动放弃继续驾驶、配合调查,可在基准刑基础上减少10%—30%。
血液酒精含量不超过180mg/100ml,且同时具备: 1 自愿认罪认罚 2 无事故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 3 无再犯危险 4 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造成轻伤以上事故、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醉驾、曾因酒驾受过刑事处罚、无驾驶资格、使用伪造号牌、逃避检查、载有乘客的营运车辆、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等10类情形。
判处缓刑的,需完成30小时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或社区服务,并参加不少于6次的酒精知识教育课程。
对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醉驾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暂扣驾照6个月、罚款1000—2000元、一次性记12分的处罚;二次酒驾处10日以下拘留并吊销驾照。
已受行政处罚但后续发现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判处刑罚的,不再重复行政处罚。
醉驾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10年,且重新取得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l以下且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依法适用不起诉;超标电动车醉驾原则上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给予行政处罚。
对血液酒精含量不超过180mg/100ml、缓刑考验期满且无再犯的醉驾人员,可申请封存犯罪记录,封存后不再作为开除公职、行业禁入的唯一依据。
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核时,对已封存记录且三年内无再犯者,不再作为负面评价依据。
呼气检测后应立即进行血液复检;对检测设备校准记录提出质证;留存行车记录仪证明驾驶距离及环境。
血液酒精含量160mg/100ml以下且无事故的案件,取保成功率超75%;律师可协助申请取保候审并准备认罪认罚具结材料。
建立员工酒驾台账,定期组织酒精知识培训;对外包司机进行背景审查,避免连带责任。
推广“代驾联盟”、“隔夜酒检测点”等柔性治理措施,减少醉驾初犯。
专业刑事律师提示:醉驾150至180新规定并非“放松”,而是通过科学分层让司法资源精准投向高风险案件。驾驶人仍应牢记“开车不喝酒”底线;一旦涉案,及时固定证据、申请复检、争取从宽情节,并在律师指导下制定个性化辩护方案。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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