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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姑苏区刑事律师:回收废旧口罩等防疫物资进行加工或者销售的,应当如何处理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姑苏区刑事律师
    本文由苏州姑苏区刑事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第五期)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规定利用回收的废旧口罩进行加工或径行销售的,除将承担违约、侵权等民事责任外,还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本文关键词:苏州姑苏区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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