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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姑苏区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业务相关问题咨询解答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姑苏区律师事务所
    一、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及审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注销审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登记、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变更登记和对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等。
    二、代理记账资格审批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企业,应当按属地关系向所在行政区域财政部门报送申请,按照网上申报-电话预约-现场审核-批准下达的步骤取得代理记账资格。具体流程可参照苏州市会计之窗网站有关公示内容。
    三、申请代理记账资格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四、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提供哪些申报材料?
    答: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按属地关系向所在行政区域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五、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多长时间作出决定?
    答:在申请受理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含法定节假日)。
    六、申请人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多长时间必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进行公示的网址是哪个?
    答:申请人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必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示网址:
    七、代理记账机构(包含分支机构)每年向财政局报送备案材料的时间和内容?
    答: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八、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法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变更、分支机构设立或撤销、跨管辖地迁移备案均按照网上申报-电话预约-现场审核-备案登记的步骤进行,网上申报需登录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及现场审核所需具体材料以管理系统要求和管辖区财政部门规定为准
    九、代理记账机构在什么情形下,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答: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十、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需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答: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一)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五)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2.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六)专职从业人员所作的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承诺不实。



本文关键词:苏州姑苏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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