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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山东省律师协会网站
原文标题:山东省律师协会发布新冠疫情背景下企业管理操作指引手册
原则上来说,如果遭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约履行合同的一方已经履行了及时通知和证明义务,按照上述《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但法律并没有对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损失作出由谁来承担的明确规定。《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迟延给双方造成的损失,如未能按时收取转让款产生的资金损失、迟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采取非常规方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多支出的费用损失等,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无约定的,双方可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的,根据公平原则共同承担。
但是,如果因一方未履行及时通知和证明责任,导致对方未能及时采取调整措施而遭受损失,或者一方迟延履行在先而后受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是不能免除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