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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房产律师在线咨询 推荐阅读。 买受人未经担保权人同意将抵押房产转让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如果原来已办理抵押登记或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备案登记的,担保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受让人可以代替原买受人清偿其全部债务后,向原买受人追偿...[详细]
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房产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中关于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时和何种原因,亦不论何人过失,均由买受人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的条款,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人民法院在...[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知名房产律师 推荐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知名律师 推荐阅读。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可分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该类合同只要符合签约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等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就可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不以取得出卖人所...[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房屋确权律师推荐 阅读 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物权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基本依据,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在没有充...[详细]
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商品房交付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房产证办理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证,出卖人未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内将房屋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并通知买受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办证逾期...[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房屋买卖违约金律师 推荐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为数额确定的一次性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约定违约金为按日(月)计付的继续性违约金的,以每个个别的债权...[详细]
本文由 苏州共有房屋买卖合同律师 推荐阅读。 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处分房屋的,应当符合《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房屋产权共有人登记没有瑕疵的,应当认定部分共有人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如果登记的房屋共有人与实际共有人不符的,应当区...[详细]
本文由 江阴顾山镇开发商违约赔偿律师 推荐阅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问题。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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