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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疫情的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有存在逾期交付房屋的风险。但是能否据此免责,还需要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履行,只有施工合同受到影响且该影响经妥善处理亦难以消除对交付期限影响的情况下,开发企业据此主张顺延交付才可能成立。这种情况类似法院对因大气污染停工而延迟交付的审查原则,通常会考虑:A、导致工期延迟的因素和依据;B、遭遇影响时工程正常应处于的施工阶段,及该阶段是否直接被影响;C、是否存在因开发企业设计或施工变更导致工程进度后延而遭受不可抗力的情形;D、受影响天数是否在总工期和总开发期中难以克服。确因受到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期交房,则可根据工程复工等情况变更房屋交付日期,在正常复工后,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重新合理确定房屋交付时间,并以合理的送达方式告知购房人。
如果房屋已经具备交房条件因政府可能以行政命令等方式限制人群集聚性活动而直接导致不能够进行交房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可以据此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主张将交房日期顺延至疫情解除之后的合理时间,或者在符合政府管控要求的情况下,采取分批、分散交付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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