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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看守所 会见 律师 推荐阅读。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看守所会见律师 推荐阅读。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诈骗罪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看守所会见律师 推荐阅读。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详细]
本文由 苏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推荐阅读。 盗窃公私财物,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赔、退赃,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1、偷拿他人食品、衣物等价值不大的日常生活用品的; 2、农村利用串门偷拿邻居屋内少量...[详细]
本文由 苏州市盗窃罪律师推荐 阅读。 所谓扒窃,是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车站、码头、商店、交通要道等公共场所,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贴身放置在衣服口袋或包中财物的行为。对窃取他人非贴身放置、与身体有一定距离财物的行为,如窃取放置...[详细]
本文由 苏州刑事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不交、少交通行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1、采用互换车辆通行卡等方法减少实际计费里程的; 2、采用垫钢板等方法减轻实际计...[详细]
近期,一些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名义,承诺高额回报,以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床位费,欺诈销售保健品等手段,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此类活动不同于正常养老服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详细]
(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详细]
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提供下列服务的单...[详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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