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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工伤认定律师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 职工主张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详细]
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工伤认定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以下四种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职工认为构成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工伤认定律师 推荐阅读。 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劳动仲裁律师推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劳...[详细]
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劳动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劳动仲裁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劳动法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第十四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劳动仲裁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我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施行。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一直到2008年1月1日施行...[详细]
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工伤律师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 实践中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主张工伤问题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依据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请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详细]
本文由 苏州劳动法律师在线咨询 推荐阅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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