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驾驶未投保商业险的别克轿车在南京市鼓楼区与闯红灯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经司法鉴定:
→ 电动车驾驶人张某构成九级伤残(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6条款)
→ 车辆损失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核定为8.7万元
→ 护理依赖程度经鉴定为部分护理依赖(期限暂定5年)
① 机动车方能否主张"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减轻责任?
② 护理费计算是否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8条长期护理规定?
③ 未投保商业险是否构成《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法院在审理中将重点审查:
▌ 行为违法性要件:机动车方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安全驾驶义务
▌ 损害事实要件:需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原件
▌ 因果关系要件: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判断行为与损害的逻辑联系
在交叉路口事故中,应重点调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52条关于让行规则的规定,结合道路监控视频还原事故过程。对于未投保商业险的机动车方,需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关于赔偿顺序的特殊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规则,若受害人存在违反交通信号灯、醉酒驾驶等情形,可减轻机动车方责任。但需注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事故,机动车方无过错的,仍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多个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各机动车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未投保商业险的机动车方需特别注意《保险法》第65条关于责任保险的优先清偿规则。
→ 残疾赔偿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计算公式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等级系数。
※ 实务要点: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年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护理费:
根据该解释第8条,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护理依赖程度需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GA/T 1693-2023)进行司法鉴定。
对于未投保商业险的赔偿义务人,应特别注意《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可申请法院扣划债务人工资收入(不超过月收入的20%)、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需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申请证据保全,尤其注意行车记录仪数据的保存期限(通常不超过7天)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车辆痕迹鉴定、车速鉴定等专门性鉴定
根据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2条,对未投保商业险的赔偿义务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 申请法院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 对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可适用《民法典》第1067条进行反向追索
→ 对恶意转移财产的,可依据《刑法》第313条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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