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首次确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卫生标准”调整为“安全标准”,并取消单处罚金,将倍比罚金改为无限额罚金,同时增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升档情形,体现出立法对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治理”的导向。作为刑事律师,必须注意罪名表述的更替,避免在辩护词中沿用旧称谓。
依照《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对刑事律师而言,若案件涉及单位犯罪,需在侦查阶段即提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是否为单位利益、是否经单位决策程序”三项审查,避免自然人替单位“背锅”。
通说与判例均认为,行为人需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明知,但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即可。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21年解释》)第三条并未要求发生实害结果,只要“足以造成”即可入罪,降低了主观证明难度。
本罪同时侵害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秩序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正因如此,司法实践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解释采“危险犯”标准,而非“结果犯”。
《2021年解释》第一条列举五类“足以造成”情形,包括致病性微生物严重超标、病死畜禽肉类、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等。只要满足其一,即推定“足以造成”危险,无需再委托二次鉴定。
第一档:三年以下或拘役,并处无限额罚金,适用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基本犯;第二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适用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其他严重情节”;第三档:七年以上或无期,适用于“后果特别严重”。根据《2021年解释》第三条,销售金额10万元且为婴幼儿食品、或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因食品安全被处罚后再犯,均直接升档至第二档量刑。对刑事律师而言,降低销售金额认定、争取适用第一档,是罪轻辩护的核心。
必须同时具备CMA、CNAS、CATL三项资质,且证书在有效期内。若由市场监管部门内设实验室出具,需审查其是否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抽样单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被抽样单位盖章、同步录像。若抽样基数记载不清、封样照片缺失,可申请排除该检验报告。
GB 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2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均为强制性国标。若检验报告引用已废止标准或推荐性标准,可提出“鉴定意见不科学”的质证意见。
案情:A省卤味店杨某在酱牛肉中添加亚硝酸钠,残留量检测为58 mg/kg,超出GB 2760规定限量3倍以上,销售金额7万元。法院认为,亚硝酸盐系明确致癌物,超出限量即可推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事律师评析:对限量添加剂案件,应重点审查是否属于“严重超出”,可申请重新检测,争取将残留量降至1倍以内,从而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案情:B市贸易公司自境外采购冷冻牛肉,未经检疫即分销至多家火锅店,销售金额30万元。案发后未检出致病微生物,但法院依据《2021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检验检疫不合格”,直接认定“足以造成”,判处公司及直接责任人有期徒刑四年。刑事律师评析:对未检疫案件,应审查是否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范围,若仅系程序性缺失,可争取降档处理。
案情:C市豆制品厂因大豆蛋白粉致病菌超标被立案,审查起诉阶段,企业提交《食品安全合规整改报告》,建立HACCP体系、缴纳惩罚性赔偿金50万元,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刑事律师提示:2022年最高检部署“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对轻罪案件,若企业能在三个月考察期内完成合规整改,可争取不起诉。
1.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2.对供应商实施“双报告”制度,要求提供当批次检验合格证明与产地证明;3.建立产品留样室,留样量不少于200克,留样时间不少于保质期后48小时;4.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将保险条款、理赔流程张贴在厂区显著位置;5.与第三方检验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对原料、半成品、成品实施逐批检测,检测报告保存不少于二年。
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剔除未销售库存、退货金额,将销售金额降至10万元以下;同时提交自查报告、行业公约,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争取适用第一档量刑并适用缓刑。
若涉案食品缺乏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检验报告引用推荐性标准,可主张“无标准可依”;同时提交进货查验记录、供应商资质,证明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主观上无犯罪故意。
对抽样单无执法人员签字、封样编号不一致、鉴定文书无鉴定人签字等情形,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导致关键证据被排除后,检察机关可能撤回起诉。
1.递交《合规整改申请书》及《合规承诺书》;2.聘请律师、会计师、行业协会组成第三方监控人,制定《合规整改计划》;3.建设ISO 22000体系,完成内部审核、管理评审;4.组织员工开展食品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考核合格率100%;5.向检察机关提交《合规整改报告》,经听证通过后,可获得不起诉决定。
食品安全是民生底线,也是企业生命线。对刑事律师而言,办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既要精准打击犯罪,也要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通过事前合规、事中审查、事后整改,才能真正实现“让无罪的人不受冤、让有罪的人罚当其罪”。希望本文能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机构、法律从业者提供一份可复制的合规与辩护指引,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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