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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要点与合规指引

作者: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来源:苏州律师网

一、问题提出:为何“一勺添加剂”即可触发刑法第144条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的执业实务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成为食品行业刑事风险集中的高发罪名。只要企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上述情形仍予以销售,即构成既遂,无需实际造成健康损害。2025年3月,A省B市一家火锅底料厂因在底料中添加罂粟壳粉被查处,企业负责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案金额仅12万元,但仍被检察机关以“其他严重情节”提起公诉。本文立足现行有效的刑法、司法解释与2025年判例,系统回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证据审查、量刑梯度、辩护策略与企业合规路径,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可落地的法律指引。

二、法律坐标:刑法第144条的条文结构与司法解释

1. 刑法第144条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2022年《危害食品安全刑案解释》的关键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2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范围、“明知”认定标准以及“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与情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可操作的标准。

三、构成要件:行为犯属性与“双重明知”认定

1. 客体要件:复杂客体——食品安全监管秩序与不特定公众健康权

本罪同时侵害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与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属于典型的经济犯罪与公共安全犯罪交叉的复合型罪名。

2. 客观要件:行为犯——只要实施即既遂

司法实践将本罪认定为“行为犯”,不要求实际造成健康损害,也不要求销售金额达到特定数额。只要行为人完成“掺入”或“销售”行为,即构成既遂。

3. 主体要件:自然人与单位双轨并行

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亦可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 主观要件:直接故意+明知

行为人必须“明知”所掺入或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022年司法解释第十条采用“推定明知”模式,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进货价格、销售渠道、预警信息、前科情况等因素进行判断。

【案例】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刑终78号:C食品公司为降低成本,从非法渠道购进“无标签白色粉末”作为海鲜保鲜剂,经检测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甲醛次硫酸氢钠。公司负责人辩称“不知道是有毒有害物质”。法院结合其从业十余年、进货价格低于市场价50%、无法提供合法票据、曾因添加非食用物质被行政处罚等情节,推定其“明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C公司罚金100万元,判处负责人有期徒刑六年。

四、证据审查:辩护律师的“七步穿透”法

1. 审查检材来源:是否具有食品安全执法抽样单、现场笔录、见证人签字,确保检材同一性。

2. 审查检验机构资质:是否具备CMA认证、项目是否在认证附表内,避免“无证鉴定”。

3. 审查检验方法:是否采用国家强制标准(GB 5009系列)或市场监管总局公告方法,排除非标方法。

4. 审查“有毒有害”认定:涉案物质是否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若无列入,需专家论证其“毒性”与“非食用属性”。

5. 审查“明知”推定:逐一反驳价格偏低、无票据、前科等推定要素,提交相反证据,如行业行情证明、上游供应商虚假包装证据。

6. 审查单位意志:若作单位犯罪辩护,需审查董事会记录、采购审批流、资金走向,证明行为背离单位整体意志,争取降为自然人犯罪。

7. 审查量刑情节: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刑事合规整改、足额赔偿、消费者谅解等减轻情节,为缓刑或降档量刑做准备。

五、量刑梯度:三档刑期与罚金计算规则

1. 第一档:五年以下+50%—2倍罚金

适用于普通情形,无健康危害、销售金额不足20万元、无其他严重情节。司法实践中,若金额在5万元以下、认罪认罚、初犯、足额赔偿,可争取缓刑。

2. 第二档:五年以上十年以下+50%—2倍罚金

符合“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其他严重情节”之一,如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持续六个月以上、面向未成年人销售、曾因同种行为被行政处罚等。

3. 第三档: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罚金或没收财产

符合“致人死亡”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造成重大国际影响、导致大规模食源性疾病等。

六、辩护策略:无罪、轻罪、轻刑的三条路径

1. 无罪辩护:打掉“明知”与“有毒有害”两大核心

通过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提交行业通用做法证据,证明涉案物质并非“有毒有害”或行为人确无“明知”,从而争取不起诉或无罪判决。

2. 轻罪辩护:争取降格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若涉案物质仅为“不符合安全标准”而非“有毒有害”,且需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危险结果,可降格适用刑法第143条,量刑幅度降至三年以下。

3. 轻刑辩护:充分激活认罪认罚+合规整改+赔偿谅解

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合规整改、消费者赔偿、公开道歉、上缴违法所得,争取二年以下并适用缓刑,或降档至第一档刑期。

七、企业合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完成的“6+3”内控动作

1. 建立供应商“白名单”制度,只向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正规厂家采购原料。

2. 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全项目检测,并留存报告三年。

3. 在配方表、配料表中如实标注所有成分,禁止使用“无标签”“白包”原料。

4. 建立食品安全总监制度,由副总级别人员专职负责食品安全,直接向总经理汇报。

5. 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对关键控制点进行在线监测并留存记录。

6. 建立消费者投诉快速响应机制,24小时内完成初步核查,72小时内书面回复。

7. 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额覆盖可能索赔金额,降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风险。

8. 建立刑事合规整改基金,用于潜在案件的罚款、罚金、赔偿金及律师费用。

9. 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食品安全培训,邀请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进行刑事风险授课,提升员工法律意识。

八、诉讼流程:从侦查到执行的全周期节点

1. 行政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检中发现问题,移送公安机关。

2. 刑事立案:公安机关对涉案场所进行搜查、扣押、查封,并对相关人员刑事拘留。

3.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会见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查阅鉴定意见、提交无罪或罪轻意见。

4.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讯问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可提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

5. 一审审理:法院组织庭前会议、开庭审理、法庭辩论,辩护律师围绕证据合法性、明知推定、量刑情节发表意见。

6. 二审上诉: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量刑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提出上诉。

7. 刑罚执行: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在看守所执行,超过三个月的送交监狱执行,符合条件可申请减刑、假释。

九、常见问题:辩护律师答疑精选

1. 问:仅运输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未参与生产、销售,是否构罪?

答:若明知仍提供运输便利,可依据2022年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以共犯论处,但作用较小的,可争取从犯地位,依法减轻处罚。

2. 问:员工擅自添加,公司高层不知情,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答:需审查是否体现“单位意志”,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禁止、高层无集体决策、未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可争取仅追究员工个人责任。

3. 问:已对消费者进行十倍赔偿并取得谅解,是否必然缓刑?

答:赔偿谅解是重要酌定情节,但并非法定缓刑条件,若销售金额巨大、毒害性强,仍可能判处实刑,但可从轻处罚。

十、结语:让食品远离“有毒”标签,让企业远离刑事风险

综上所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刑法分则中典型的“行为犯”,不以实际危害结果为既遂条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刑事风险极高。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提醒:企业唯有建立从原料采购到消费者投诉的全流程合规体系,才能从源头切断“有毒有害”风险;个人唯有在案发初期及时聘请专业律师,才能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充分行使辩护权,争取无罪、轻罪或轻刑结果。食品安全无小事,刑事合规无终点,愿每一家食品企业都能在阳光下稳健经营,让每一位消费者都能在安全中放心享用。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现行有效法律撰写,案例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个案指导,请咨询具备相应资质的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苏州律师网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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