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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经济合同律师 推荐阅读。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情况下,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记载有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还标明了单价和金额,一旦由买受人向税务机...[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合同货款律师 推荐阅读。 在买卖合同中,因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全面性,它就具有了确定最终应付货款准确数额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在交付货物的同时,或者在交付货物后、最迟在结算之前,由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受人再依据...[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 推荐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6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10条的规定,出卖人给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法定义务,是出卖人必须履行的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主要区别之一...[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经济合同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债权转让合同是确立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之间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合同,对于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而言,债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于债权转让行为涉及到原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债权人...[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合同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详细]
本文由 江阴顾山镇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推荐阅读 违约金依其性质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可以与其他因债务不履行所发生的责任并用;而赔偿性违约金相当于债务履行的替代,请求违约金后,就不能够再请求实际履行或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根据...[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合同律师 推荐阅读 从性质上看,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其具体行使程序应该以通知对方的方式为之,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法此种规定旨在倡导当事人意思自治,使当事人以最便捷的方式处理自己的...[详细]
本文由 苏州律师事务所推荐 阅读 此类约定应属于对合同生效条件的特别约定,原则上应予认可。但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为合同已成立。实践中,有的合同虽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但加盖了其私章,如果私章真实性可以确定,并不存...[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合同纠纷律师 推荐阅读 一般情况下,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应及时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但此时公司法人资格并未消亡,不应一概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与其他经济主体所签订的合同认定为无效,而是应根据具体...[详细]
苏州合同违约律师 推荐阅读本文 目前,部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情形下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标准,调整至银...[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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