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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知名律师 推荐阅读 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均系公司的内部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2条关于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起诉讼的规定,并非赋予了董事会,监事会以诉讼主体资格,而是...[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公司法律师在线咨询 推荐阅读。 针对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问题,公司法第40,41条已经赋予了股东相应的内部救济途径,即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公司法律师免费咨询 推荐阅读。 目前,在一些公司诉讼案件中出现了原告同时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如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起诉要求公司清偿个人借款;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知名公司法律师 推荐阅读。 公司印鉴属于公司财产,也是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征。在公司印鉴被他人非法侵占情形,极有可能会给公司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公司可以诉请侵权人返还印鉴并赔偿相应损失。有关诉讼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鉴于法...[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公司法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司法实践中出现公司印鉴不由法定代表人控制,而是为公司其他股东按照章程规定控制。开庭时法定代表人出庭,掌握印鉴的股东持法人证明、授权委托书也参加庭审,但法定代表人与委托代理人陈述不一致的情形。对...[详细]
本文由 苏州企业劳动人事律师 推荐阅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详细]
本文由 苏州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推荐阅读。 如劳动者预支差旅费是基于职务上的需要,出差费用就应由单位负担,出差者仅需提供相关单据与单位结算。因此,这种关系与基予个人需要向单位借款的性质是不同的,不应按借款关系对待。实质上它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劳动法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劳动者往往据此主张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违反了该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此,我...[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劳动用工律师推荐 阅读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根据企业搬迁距离的远近、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在上下班时间上进行调整、是否给予交通补贴等因素,以及该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与生活各...[详细]
本文由 苏州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未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支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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